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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泸州小学初中高中招生管理的实施意见

来源:泸州市教育局 2013-4-24 10:04:51

 

泸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教育局、市直属学校和市直属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教育部《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实施中职招生“阳光工程”六条规定》、《四川省进一步推进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十条意见》、《四川省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行为的若干规定》和《四川省示范性普通高中招生改革的意见》,规范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行为,维护正常的招生秩序,促进泸州教育积极、有序、健康和持续地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义务教育招生坚持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公办普通高中招生实行全市统一计划、统一宣传、统一报名、统一填报志愿、统一考试、统一录取、统一学籍、统一纪律。公办职业高中(含中专)秋季招生与普通高中招生统一进行。民办学校招生按照市教育局审核的方案进行。
二、公办高中阶段学校实行计划招生,我市各校招生计划由学校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市教育局审定后统一下达执行。今年,本区县内的省级以上示范性普通高中和市直属学校(市直属学校属于江阳区)在本区县内的正取招生计划的50%,由区县教育局按初中毕业生人数比例定向分配到本区县内的每一所初中学校,并将计划分配表报市教育局普通高中管理科备查。市直属学校和泸县二中面向其他区县的招生计划分配到县区,不分配到初中学校。

三、各级各类学校招生宣传内容要真实,宣传途径和方式要规范。在媒体上宣传和设置户外广告必须经市教育局审查同意。


四、公办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名和填报志愿在全市统一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各初中毕业生学校和班主任要认真组织学生学习《泸州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13年泸州市高中阶段招生考试网上报名、志愿填报的通知》和《泸州市2013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考指南》(指南由市教育局统一印制,学生人手一份,学校必须在4月19日前发到学生手中),正确指导学生填报志愿。


五、公办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由市教育局高中阶段学校招生领导组统一组织。
六、公办普通高中学校的正取生和择校生的录取工作按不同批次全市统一进行,录取完成后立即统一办理高中学籍,并由市教育局统一向社会公布,学生也可在中考报名点查询。


七、民办普通高中招生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实行自主招生,招生方案报市教育局备案。鼓励考生报考民办学校。报考民办普高的,到民办普高学校报名。凡是既报考民办普高又报考公办普高且被民办普高录取的考生,于6月21日前已到民办学校缴费注册登记者,市教育局在组织公办普高录取时,不再列入公办普高的划线录取,未到民办普高学校缴费注册登记者,市教育局在组织公办普高录取时,将该部分考生列入划线录取。民办学校务必于6月22日上午9时前将已录取且缴费注册的学生名册、缴费原始存根和与学生、家长签订的就读协议报市教育局普通高中管理科核查。
八、市直属学校和泸县二中学校面向除古蔺、叙永外的其他区县招收的正取生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被招生区县内的正取生最低录取分数线。市直属学校、泸县二中在古蔺、叙永实行定向招生,定向生的录取按志愿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当在统招计划最低录取分数线内未录满定向计划时,定向生最多可降低20分录取。
九、加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初中毕业生报考普通高中报名时,必须交验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初中学校和区县教育(科)局必须全面、准确采集学生的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上报市教育局。普通高中学校到市教育局办理新生学籍和学生学籍变更时,必须准确提供学生的身份证号码、转学联系表等相关信息和材料,必须经过所在区县(市外学生须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并加盖学籍管理专用章,否则不予办理。普通高中应届生必须在学籍所在学校报名参加高考。


十、严格执行下列招生纪律:
(一)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必须严格按计划招生,各学校招收的正取生和择校生人数均不得突破招生计划。超过招生计划者,明年将扣减招生计划并纳入县区目标考核。招收择校生必须严格执行省政府规定的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的“三限”政策。各普高学校不得招收低于普高最低录取分数线的学生,否则不予办理普高学籍。
参加泸州市初升高考试的市外户籍考生,不得再行参加市内各普通高中学校自主招生考试,一律按市内户籍考生相同标准录取、注册和管理。未参加泸州市初升高考试的市外户籍初中毕业学生,凭所在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就读学校学历证明,参加市内各普通高中学校自主招生考试进行录取,不占学校招生计划。泸州市户籍初中应届毕业生原则上必须参加泸州市初升高统一考试,确因特殊原因未参加泸州市初升高统一考试的本市户籍初中应届毕业生,必须凭就读学校所在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证明,参加市内各普通高中学校自主招生考试进行录取,占学校招生计划。除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市直属学校以外,其他普通高中学校不再跨县区招生。跨县区就读的市内初中应届毕业生,可以填报户籍所在地普通高中,按当地分数线进行录取。
(二)按照《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加快解决中小学大班额问题的通知》(川教〔2011〕152 号)文件精神,全市中小学班额人数坚决控制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内(小学45 人、中学50 人、高中56 人以内)。
(三)全市各类中等学校的宣传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学校在我市正规媒体上单独进行的宣传,必须报市教育局普高科或职成教科审查同意,且任何学校在招生宣传中,不准弄虚作假,不准误导学生,不准向学生作任何违反招生规定的乱承诺,不准诋毁其他学校声誉,不准到生源学校组织招生宣传。生源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学生或家长为招生学校宣传。
(四)确保学生、家长志愿填报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在4月19日前将《泸州市2013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网报指南》发放到每一位考生,任何人不得强求学生报考某校,不得代替考生填报志愿,不得擅自修改考生志愿,不得因志愿填报歧视学生。
(五)任何招生学校(或个人)一律不准以任何名义向生源学校(含个人)发放任何费用。生源学校(或个人)不准以任何名义向招生学校(或个人)索要任何费用,违者按纪律严肃处理。
(六)任何公办小学、初中和普通高中学校一律不得自行举行招生考试。
(七)任何区县和公办普通高中学校不准以任何理由提前预录或录取学生,不准与考生签定保考合同或协议。凡未参加我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的学生(外省、市学生和因不可抗拒因素未参加考试的市内学生除外),任何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均不得招收。
(八)公办普通高中招生后,凡甲学校招收的学生,乙学校在未征得甲学校同意之前不准招收;已招收的学生,招收学校应做好清退工作,未清退的学生必须回到原录取学校就读,同时对乱招生学校按招生纪律严肃处理。
(九)市外学校进入泸州市范围内进行招生活动必须经泸州市教育局审查同意。生源学校(或个人)不得向未经市教育局审查同意的任何招生学校(或个人)提供生源、初中毕业生信息和招生服务。
(十)公办普通高中一律不允许以减免或变相减免择校费或学杂费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收择校生。市教育局要求各级各类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市发改委核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若减免择校费必须按中共泸州市纪委泸纪发[2004]3号文件规定执行。并将减免方案和结果向家长、教职工、社会公示。
(十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律不准办补习班,一律不准以任何名义分快慢班,办教改班、实验班、特色班等并以此为名乱收费。
十一、市教育局设立招生监督举报电话:3602507(普高科)、3104697(监审科)、3193225(职成科),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也要设立招生监督举报电话,接受学生、家长、学校和社会的监督和举报。市教育局成立大中专招生纪律检查组,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督查,坚决查处招生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公开一起。凡违背招生纪律的个人、单位和单位负责人,三年内取消评优、晋级和奖励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严重违背招生纪律的教职工予以解聘或辞退;情节特别严重的,是面向全市招生的取消其面向全市招生资格,是市级示范性学校的取消其称号,是省级以上示范性学校的,建议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示范性学校称号,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纪律责任;市外学校在我市招生中违反招生纪律的,取消其在我市的招生资格;民办学校违反招生纪律的,按《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泸州市教育局
                     2013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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